核电控股资质难突破 核安全是首要考虑因素
文/中投顾问
近日,从国家能源局传出消息称,正在制定中的《核电管理条例》有望于今年年底上报国务院,该条例的主要内容涉及我国核电站建设规划、核电开发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核电站运营监管、核电相关建设及技术标准等。然而,对于业界普遍期待的核电控股业主资质的开放,在该条例中或将落空。
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周修杰指出,我国已步入核电建设的快车道,为规范我国核电建设,促进核电事业健康发展,《核电管理条例》的制定十分有必要。《核电管理条例》是我国核电事业发展的需要,反之亦将促进我国核电事业的发展。对核电事业发展的规范化管理,反映了我国核电事业以“安全”为核心的核文化内涵。
之前,业界普遍希望能够开放核电控股业主资质,让更多的发电企业参与到核电站建设运营中来,并希望在此次的《核电管理条例》中有所体现。但从《核电管理条例》涉及的主要内容来看,其中包括了核电开发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核电站运营监管、核电建设相关技术标准等等,周修杰认为这些内容的缺失,正是核电控股业主资质难以开放的系列因素。
我国核电站建设的基础就是安全,不仅是确保核电站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更重要的是要保障核电站运行过程中的安全,安全已成为我国核文化的核心内容。因此,我国核电站得以实现从建成投运到现在二十多年始终保持无安全事故的优良记录,我国核电发展中一切政策措施、管理制度的出台亦要以“安全”为前提。然而现在,我国已建成的核电机组中,存在多种核技术共存的状态,不仅包括自有技术,还有从美国、法国、加拿大等国家引进的技术,这些核技术的系统、堆型、标准、工艺各不相同。各个核电企业核电站建设技术标准的不一致,无疑增加了不安全的风险。
同时,也由于核电技术标准的未统一,给核电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我国核电安全监管部门多达8个,环节众多而分散,核电管理运行效率低下。同时,我国核电安全监管的力量和水平也有限,核电安全监管力度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若是再对核电控股业主资质加以开放,我国核电安全监管工作将面临更大挑战。
中投顾问研究总监张砚霖认为,在以核安全为前提的条件下,短期内核电控股业主资质的开放将很难取得实质性突破,特别是在各种核电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国家对核电控股业主资质的开放会慎之又慎。
中投顾问发布的《2010-2015年中国核电行业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指出,为满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要,促进我国核电事业的快速发展,解决核电建设快速推进对巨额资金的需求,在核电控股业主资质难以开放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对核电参股企业适当开放,吸引更多的企业参股核电项目建设,重点解决我国核电建设融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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