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绝自带酒水”合法化对消费者未必是坏事
文/中投顾问
4月21日,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消协、个私协推出《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其中第17条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费用等。第32条规定: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的,可向消费者收取服务、加工等费用,双方应当事先商定。
从02年明文列举“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出台后开始,自带酒水纠纷的烈火就首先在酒店行业频频燃起。到05年《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和06年《河南省餐饮行业经营行为规范》(草案)实施后,自带酒水纠纷的烈火更是蔓延到了餐饮行业,甚至于KTV等娱乐行业。
谢绝自带酒水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问题;另一方面则是,“谢绝自带酒水”的情况下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行为是否公平的问题。
中投顾问流通行业研究员黎雪荣认为,之所以产生自带酒水的纠纷,其深层原因在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市场意识的不成熟。经营者的一系列的类似“谢绝自带酒水”的条款其实是一种以企业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的体现。这一理念体现出来的是企业自身的盈利情况和企业规模,忽视甚至排除消费者的利益,从根本上将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对立起来,给消费者一种通过变相的打压消费者来实现盈利。而消费者在维权的浪潮推动下只顾满足自己的需要而对经营者的各项规章制度置之不理。
黎雪荣指出,《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的推出意味着餐饮企业有权谢绝自带酒水,似乎也是对“开瓶费”的一种合法化。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不利于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也未必是个坏事。
内地餐饮业的发展过程是非常复杂的,存在着很多不为人知的的竞争、演变、整合等,目前正逐步完善。应该说,餐饮业不是垄断企业,也不可能形成垄断经营。餐饮业的这种发展与完善,是市场发展变化中最迅速、最自发的,没有通过任何指令与大的调控。而基本由民营企业组成的餐饮行业的发展告诉我们投资主体会自觉的关切自己的资产,自发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避免出现产能过剩。
随着经济的发展,餐饮业的繁荣,饭店之间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饭店这么多,谁不想留住回头客,大家都与时俱进的变着花样讨客人欢心,让消费者满意,又有哪家饭店希望因为酒水问题而让食客流失,甚至永不再来。因此经过政府的立法之后,或许一些酒店会在市场竞争的调节下,降低消费者普遍认为价格比较贵的酒水费,也会更加专注于提高服务质量,获得消费者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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